4.直轄市議會召集臨時會時,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原則上每次不得超過幾日?
(A)五日
(B)十日
(C)十二日
(D)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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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 B(1824), C(106), D(676), E(0) #133328

詳解 (共 5 筆)

#743809
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
 
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
 
 ( 市) 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
 
 (鎮市)  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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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00

第 34 條(議會及代表會開會日數)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召集臨時會: 一、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請求。 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前項臨時會之召開,議長、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 會在內,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縣 ( 市) 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鄉 (鎮、市) 民 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但有第三十九條第 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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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259
鄉 縣 直 3 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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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8670
直臨10(時)縣5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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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099
地制法34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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