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
(A)三個月
(B)六個月內
(C)九個月
(D)一年內籌備完竣。如因特殊情 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延期,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其核准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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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47), C(0), D(2), E(0) #2948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