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農會會員具有以下那些積極條件得以登記為下屆次農會理事
候選人?
(A)入會滿 2 年以上。
(B)自有持有農業用地 0.08 公頃。
(C)國民小學畢業。
(D)現任農事小組組長 3 年 10 個月。
(E)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面積0.95公頃,並直接從事農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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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0), B(3205), C(3681), D(3900), E(3831) #3173254
統計: A(4560), B(3205), C(3681), D(3900), E(3831) #3173254
詳解 (共 5 筆)
#6583547
補充法規:《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2條
此辦法進一步定義「實際從事農業」的資格,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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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自有農業用地 0.1 公頃以上,但若在直轄市、省轄市或人口十萬以上地區,可減半至 0.05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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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 1 公頃以上,並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但在特定地區可酌減至 0.5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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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一任以上,即使學歷為國小畢業,也符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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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選項解析:
| 選項 | 是否正確 | 法條依據與說明 |
|---|---|---|
| (A) 入會滿 2 年以上 | ✅ | 《農會法》第20-1條第1款 |
| (B) 自有持有農業用地 0.08 公頃 | ✅ | 若在人口十萬以上地區,可減半至 0.05 公頃 |
| (C) 國民小學畢業 | ✅ | 若曾任農事小組組長一任以上,即符合資格 |
| (D) 現任農事小組組長 3 年 10 個月 | ✅ | 屬於曾任一任以上,符合第20-1條第2款 |
| (E) 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面積 0.95 公頃,並直接從事農業生產 | ✅ | 若在特定地區(如人口十萬以上鄉鎮市),可酌減至 0.5 公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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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5230
農會會員具有以下那些積極條件得以登記為下屆次農會理事 候選人?
(A) 入會滿 2 年以上。
(B) 自有持有農業用地 0.08 公頃。
(C) 國民小學畢業。
(D) 現任農事小組組長 3 年 10 個月。
(E) 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面積0.95公頃,並直接從事農業生產。
農會法
農會會員合於左列規定,得登記為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入會滿二年以上。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並曾任農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一任以上。
三、實際從事農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
前項第三款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之認定、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農會會員於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農業合於下列各款資格情形之一者,得登記為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持有自有農業用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面積○.四公頃以上,或利用農業用地上依法核准之自有固定基礎農業設施(指室內場地及設備)○.二公頃以上,持續持有達六個月以上,並直接從事農業生產。
二、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並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但因繼承而取得承租權,應持續達六個月以上。
三、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一.○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二年以上。
四、持有自有農業用地面積○‧一公頃以上而未達○.四公頃,或利用農業用地上依法核准之自有固定基礎農業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而未達○.二公頃者;其持續持有自有農業用地或利用自有固定基礎農業設施達六個月以上,且需連同前二款直接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二年以上之租賃農業用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並直接從事農業生產。
五、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受僱於自耕農、佃農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持續從事農業生產為業之雇農,最近四年每年受僱達六個月以上,持有僱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書,並經當地農事小組組長及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六、公、私立各級農業學校畢業,或有經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學術機構認定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於農業機關(構)、學校、農會從事農業推廣工作連續二年以上,且經其出具證明文件。
七、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場、林場、畜牧場,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二年以上之員工,持有各該服務場所發給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明文件及最近二年薪資所得證明。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農業用地或固定基礎農業設施在直轄市、省轄市或人口十萬人以上之鄉(鎮、市)者,其最小面積下限得減半計算。但不得低於基層農會會員資格之最小面積;在農業用地面積狹小之離島地區,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酌減其最小面積,酌減後之面積不得低於基層農會會員資格之最小面積。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農業用地或固定基礎農業設施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現仍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稱持續持有自有農業用地達六個月以上,其六個月計算之起迄點,以每筆農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登記日至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止。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農業用地,應整筆確供農業生產、使用;其有部分或全部非供農業生產、使用者,應整筆不納入該四款農業用地面積之計算。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承租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登記為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者,其持有、承租之土地,不論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並核發仍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之證明文件,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該土地面積得納入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面積計算。
曾從事農業推廣工作八年以上,經服務單位出具服務年資之證明文件者,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登記為理事、監事候選人,不受該款所定六個月以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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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1634
我們針對各選項是否符合上述積極條件進行判斷:
• (A) 入會滿 2 年以上。
◦ 此選項直接符合《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款所規定的入會年限條件。
◦ 符合積極條件。
• (B) 自有持有農業用地 0.08 公頃。
◦ 此選項屬於實際從事農業的具體條件範疇(第二十條之一第三款)。雖然《農會法》本文並未載明具體的公頃數要求,但它代表了候選人必須具備的實際從農資格。
◦ 符合積極條件(第三款的具體展現)。
• (C) 國民小學畢業。
◦ 此教育程度僅滿足《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教育門檻。然而,單純的國民小學畢業不足以構成完整的積極條件,它必須與「曾任農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一任以上」的經驗條件同時滿足,才能符合該款規定。
◦ 符合積極條件(但須搭配經驗)。
• (D) 現任農事小組組長 3 年 10 個月。
◦ 此選項屬於經驗條件(第二十條之一第二款)。農事小組組長的任期為四年,故 3 年 10 個月尚未滿一任。但「曾任農會...農事小組組長...一任以上」是法定的經驗要求。若該會員具備此經驗,且搭配其教育程度,則符合第二款積極條件。
◦ 符合積極條件(經驗部分的具體展現)。
• (E) 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面積 0.95 公頃,並直接從事農業生產。
◦ 此選項與選項 (B) 相同,是符合實際從事農業資格(第二十條之一第三款)的具體例證。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且直接從事生產,通常符合主管機關對於實際從農的認定。
◦ 符合積極條件(第三款的具體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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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4383
依據內政部81.5.14台內社字第8173353號函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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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現任理、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在次屆理、監事選舉候選人登記時,准以1任計;但如在該任任期屆滿前,因故未能任滿全部任期者,應撤銷其理、監事候選人資格,如已當選者,其當選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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