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
(A)操作人員離職,未於 30 日內補足者
(B)輻射防護人員離職,未於 60 日內補足者
(C)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損壞,未於 3 個月內修復者
(D)放射性物質之機具損壞,未於 3 個月內修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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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6), C(3), D(5), E(0) #926120

詳解 (共 2 筆)

#3044348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

  二、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

三、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四、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更換者。

五、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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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659
(B)輻射作業場所依法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C)(D)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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