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 第 26 條 勞動檢查法 第 34 條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者之工作場所。五、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 工作場所。六、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4. 依勞動檢查法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未經申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