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5條:
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4. 依照「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規定,聽覺障礙的鑑定,是測試哪些頻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