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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 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記載,對於善意投資人之損失,下列何者原則上不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A)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B)承銷該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C)買賣該證券之證券經紀商
(D)會計師、律師等專業者簽名其上以證實所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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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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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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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3/12/05):

證券交易法

第 32 條
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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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記載,對於善意投資人之損失,下列何者原則上不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