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
限,各類處理期限不得超過
(A)10 天
(B)20 天
(C)25 天
(D)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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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149), C(36), D(876), E(0) #2079437
統計: A(216), B(149), C(36), D(876), E(0) #2079437
詳解 (共 2 筆)
#5906789
出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十一、
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分類、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故可得知,處理期限不得超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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