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登記為農會會員。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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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1511), C(0), D(0), E(0) #2847177

詳解 (共 1 筆)

#6594266
不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不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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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第 15-1 條
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對農會有保證債
    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
    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者。
六、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
    賄選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者,不在此限。
七、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或受刑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
    不在此限。
八、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九、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第 1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農會會員: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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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3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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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 條 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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