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34點
事故車輛無檢驗、鑑定、查證或扣留必要者,由當事人家屬或所有人自行處理。但車輛之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其車輛或機件得暫予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4. 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