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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發生爭議時,其中一方拒絕進行仲
裁。試問,依據仲裁法第 1 條之規定,
簽約時的口頭合意是否可以做為合法的
仲裁協議?
(A) 要能舉證口頭約定確實存在,才能作為仲
裁協議。
(B) 爭議有和解可能時,口頭約定才可以作為仲
裁協議。
(C) 仲裁法規定僅存在口頭約定時,不可以作為
仲裁協議。
(D) 仲裁法規定事前口頭約定是仲裁協議訂定
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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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 B(114), C(1304), D(168), E(0) #3193523
統計: A(314), B(114), C(1304), D(168), E(0) #3193523
詳解 (共 1 筆)
#6099771
第 1 條
1.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2.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
3.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
4.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1.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2.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
3.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
4.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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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必須作成書面,不可用口頭約定。不過所謂仲裁協議不限於正式的書面合約,凡當事人之間的文書、證券、來往的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的通訊等,如果足以認定雙方有仲裁合意的,都認為已有書面仲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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