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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受教育者,得實施部分時間之職業進修教育,至幾足歲為止﹖
(A)二十四足歲
(B)二十足歲
(C)十八足歲
(D)十六足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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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60), C(375), D(54), E(0) #154958
統計: A(15), B(60), C(375), D(54), E(0) #154958
詳解 (共 5 筆)
#529713
這題跟中輟生列管及協尋,至其年滿十六歲止常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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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504
第8條: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受教育者,得實施部分時間之職業進修教育,至十八足歲為止;其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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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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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2737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8 條n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受教育者,得實施部分時間之職業進修教育,至十八n足歲為止;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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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5243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 8 條
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受教育者,得實施部分時間之職業進修教育,至十八足歲為止;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VS.
中輟生列管已修法為15歲為止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第 3 條
教育部應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學生就讀學校、轉出學校或新生未就學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辦理通報及協尋。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通報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至通報系統辦理通報,並應將該學生檔案資料傳送通報系統列管,由通報系統交換至內政部警政署。
二、學校應函送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程序。
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第一款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配合協尋。
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學生後,除應註明尋獲外,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學校,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及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通知,並會同(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
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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