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條。
國家賠償法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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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2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3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40 下列何種情況,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A)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