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企業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在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
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日後若發生事故時,企業才能證明其無過失,此為 何種風險管理的方法?
(A)損失預防
(B)損失抑制
(C)危險避免
(D)危險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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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165), C(48), D(4), E(0) #2933688
統計: A(154), B(165), C(48), D(4), E(0) #2933688
詳解 (共 3 筆)
#5597125
風險控制的四種基本方法是:風險迴避、損失控制、風險轉移、風險保留。
危險理財的三種基本方法是:自留、財務型移轉-購買保險、財務型移轉-非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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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3111
損失抑制 (Loss Reduction) 的核心是:在損害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時,採取措施降低損失的嚴重程度。
為什麼是「損失抑制」而非「損失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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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項目 | 損失預防 | 損失抑制 |
|---|---|---|
| 時點 | 事故發生前 | 事故發生時/後 |
| 目的 | 降低發生機率 | 降低損失程度 |
| 警告標示的作用 | ❌ 無法完全阻止事故發生 | ✅ 讓消費者知道如何緊急處理,減少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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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區別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2 項要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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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
-
提供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重點在於「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這是在危險發生時,教導消費者如何應對以降低傷害程度,而非完全阻止事故發生。這正是損失抑制的定義 。
為何企業能證明無過失?
當企業已提供警告標示和緊急處理方法,若事故仍發生,企業可證明:
-
已盡告知義務
-
已提供降低損失的措施
因此符合損失抑制的風險管理策略,能有效減輕企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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