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後經營仲介業務者不用向主管機關登錄成交資訊,
應適用平均地權條例 第47條 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申報登錄資訊!!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修法後
【已刪除】40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委託案件,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