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候選人,可否減免競選保證金之繳納?
(A)可以,因為所屬政黨已集體繳納競選保證金
(B) 可以,因為獲政黨推薦候選人,已具一定民意基礎,故可免除
(C) 不可以,在憲法平等原則之保障下,不能因黨派因素,給予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D)不可以免除全數,僅可以減免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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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617), C(2820), D(169), E(0) #1251212
統計: A(190), B(617), C(2820), D(169), E(0) #1251212
詳解 (共 5 筆)
#4414847
釋字第340號解釋
公職選罷法對政黨推薦候選人之保證金減半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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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民無分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七條定有明文。人民登記為各類公職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但村里長候選人免予繳納,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同條第二項則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為高之保證金。如主管機關公告之保證金過高時,則有意參選者,僅須結合少數人員,即可依法以備案方式成立政黨,再以政黨推薦名義減輕其負擔,反足使小黨林立,無助於政黨政治之健全發展。是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係對人民參政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首開憲法第七條規定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資料來源: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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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不行總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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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是釋字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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