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何者不用辦理登記?
(A)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B)租賃權
(C)地役權
(D)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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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3), C(0), D(0), E(0) #910756
統計: A(4), B(23), C(0), D(0), E(0) #910756
詳解 (共 1 筆)
#1197177
第 4 條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
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
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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