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市地重劃。
40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