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受輔助宣告之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若須對於受害人負賠償責任,必須 於行為時具有:
(A)權利能力
(B)行為能力
(C)識別能力
(D)犯罪能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7), B(361), C(1663), D(20), E(0) #1036475

詳解 (共 1 筆)

#1549657
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2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