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在地方法院中,得辦理調解程序事件事務者為何人?
(A)書記官
(B)執達員
(C)法官助理
(D)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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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0), C(27), D(834), E(0) #1266715
統計: A(22), B(10), C(27), D(834), E(0) #1266715
詳解 (共 1 筆)
#143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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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 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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