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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0 對於依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 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B)應認訴願為有理由,並命應作為處分之機關重新作成行政處分
(C)應認訴願不合法,以決定駁回之
(D)應認訴願為有理由,並作成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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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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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Sophia 國三上 (2016/05/04)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cat cat 大二上 (2016/03/30)
訴願82
3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0/12/26)
第 82 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
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
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40 對於依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