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採購案件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者,機關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關於減價收受,下列何者錯誤?
(A)須驗收結果無減少契約效用
(B)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
(C)減價收受不論採購金額大小,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D)採購契約得約定減價收受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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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60), C(301), D(46), E(0) #2354100

詳解 (共 2 筆)

#4329988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
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
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
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
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
約預定效用
,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
受。其在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
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細則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
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
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
定。
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
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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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955
第72條  (前略)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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