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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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如有變更,應隨時通知審計機關。
40 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如有變更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時,應由主管機關通知下列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