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有關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的資格限制,下列何者錯誤?
(A)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227 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B)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C)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 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即使原因消滅後,仍不得依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D)曾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且經有關單位查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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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5), B(87), C(1171), D(199), E(0) #1843591

詳解 (共 6 筆)

#3020385

選項C錯誤原因: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其他選項正確,請參閱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6-1 條、第 49 條。

依據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6-1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

    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

    實。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

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前項第五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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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

      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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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修法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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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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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從是居家式托育服務?1.曾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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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餘,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前項第五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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