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特殊教育法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
校之主管人員,應具備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所稱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係指:
(A)大學校院特殊教育系所畢業者
(B)大學校院特殊教育系所或相關學系畢業者
(C)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二十學分以上者
(D)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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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9), C(17), D(129), E(0) #1717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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