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何時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
(A)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
(B)開庭前一個月
(C)裁判確定一年後
(D)開庭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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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4), B(20), C(8), D(40), E(0) #1870039

詳解 (共 1 筆)

#3123614

法院組織法 90條之1(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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