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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學(含大意、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0 目前我國的住宅火災保險單之建築物是採何種理賠基礎?
(A)市場價值
(B)實際現金價值
(C)重置成本
(D)歷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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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5天 ,已有 1 則答案
江漢龍 高二下 (2023/04/14):

台灣住宅火災保險單之建築物理賠基礎是以「重置成本」為理賠基礎,即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火災等保險事故而損失被保險建築物時,依據被保險人所投保之重建費用,給付被保險人所損失之建築物費用。

以下提供我從網路上找到示範條款資料以供參考

這裡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發布的「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 」為例
    第二十七條 承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
    承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係以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除另有
    約定外,得參考下列金額之一約定之:
    一、投保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地區
    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重置成本金額。
    二、投保時要保人提供之當時當地重建或重置所需之成
    本金額。
    前項保險金額倘因物價變動有所調整時,要保人得通知並
    經本公司同意後調整保險金額。

這裡以「華南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為例
壹:地震
§2:承保範圍
一、住宅火災保險
二、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三、住宅玻璃保險
四、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五、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14:損失擴大之防止
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措
施,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並保留其對第三人所得行使之權利。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履行前項義務所支出之費用,本公司於其必要合理範圍內負償
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但保險金額
低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本公司之償還金額,以保險金額對保險標的物價值之
比例定之。

貳:火災
§20:承保範圍
一、火災
二、閃電雷擊
三、爆炸
四、航空器及其零配件之墜落
五、機動車輛碰撞
六、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七、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
八、竊盜

§22:額外費用之賠償
一、裝潢修復費用:保險期間內給付限額以投保建築物內動產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
二、清除費用
三、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製費用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發生承保範圍之危險事故,致承保建築物毀損滅失而不適合居住者,本公司除給付第一項之費用外,另支付下列費用:
一、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臺幣五千元,但賠償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二、租屋仲介費用:於承保建築物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因租賃房屋,給付合法登記之房屋仲介公司之仲介費用,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出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
三、搬遷費用:被保險人因承保建築物須進行修復或重建而搬離住所,給付合法登記之搬家公司之搬遷費用,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出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給付總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四、生活不便補助金:被保險人因承保建築物須進行修復或重建而無法居住者,每日定額給付新臺幣三千元,每一事故最高給付以三十日為限。

§28:承保建築物內動產之保險金額 
本公司承保被保險人所有之建築物者,該建築物內動產即自動納入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內,該動產之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

§34:竊盜之理賠
竊盜之理賠除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約定外,每一次竊盜事故賠償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依本條第一項約定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者,被保險人對於每一事故之賠償金額,須先行負擔新臺幣五千元

參: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44: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46:保險金額
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五、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兩千四百萬元。

§47:定額式自負
依本保險契約第四十四條約定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者,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須先行負擔第三人體傷部分新臺幣二仟元,第三人財物損害部分新臺幣一萬元。

肆:住宅玻璃保險
§56:承保範圍 
對於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固定裝置於四周外牆之玻璃窗戶、玻璃帷幕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對外出入之玻璃門破裂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57:每一次事故賠償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58:定額式自負額
...須先行負擔新臺幣一千元。本公司僅就理算後應賠償金額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伍: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61: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直接因颱風或洪水事故發生損失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六: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67:承保範圍
本保險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承保損失時,本公司按本保險契
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震動。
二、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三、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四、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68:臨時住宿費用之補償
被保險住宅建築物因前條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承保損失,本公司除按保險金額給付外,並支付臨時住宿費用予被保險人,每一住宅建築物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71:保險金額
....重置成本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其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73: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全國賠償總額之限制
同一次地震事故發生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總限額時,本公司按該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總限額對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之比例(60%)給付被保險人。
前項之地震事故,於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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