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經政府協議購買之土地,如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應如何審核其申報移轉現值?
(A)以政府給付之地價
(B)以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地價
(C)以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D)以其自行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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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4), B(52), C(264), D(62), E(0) #1531782

詳解 (共 2 筆)

#1641122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1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

    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

    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五、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

    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

    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

    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

    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

,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

增值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

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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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0731
幫助理解
申報移轉現值認定日越早,對所有權人越有利(公告地價較低)
速記如下
1.訂約日30日內(訂約日)
2.逾訂約日30日(機關收件日)
3.遺贈土地(死亡日)
4.法院判決土地(起訴日)
5.法院拍賣土地(拍定日),拍定價錢低於公告地價,以拍定價錢為準
6.政府收買土地(收買日),收買價錢低於公告地價,以收買價錢為準
4跟5有點像,但記得只有起訴日跟拍定日,就不會搞混了


法規參考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1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五、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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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54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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