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財產保險代理人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下列何項文件簽署?
(A)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B)瞭解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C)瞭解受益人之需求及其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書
(D)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其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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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6), B(31), C(12), D(23), E(0) #2013146

詳解 (共 2 筆)

#3461039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4條第一項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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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33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已向要保人就所代理銷售之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並將有關文件留存建檔備供查閱。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訂定其內部作業規範,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

保代34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署。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代理人包括:

一、要保書。

二、批改申請書。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四、終止契約申請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人身保險代理人包括:

一、要保書。

二、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四、終止契約申請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代理人如經授權代收保費或辦理核保、理賠或其他保險業務時,應在執行業務有關各項文件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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