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之規定,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挑空部分,各
層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突出挑空處之牆面 X 公分以上。但與樓地板面交接處之牆面高度有 Y 公分 以上且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請問 X、Y 為多少?
(A)X:30 公分,Y:75 公分
(B)X:50 公分,Y:75 公分
(C)X:50 公分,Y:90 公分
(D)X:60 公分,Y:90 公分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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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挑空部分...
未解鎖
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挑空部分,依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