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複合用途建築物判斷基準規定,複合用途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小於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
積百分之多少?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未滿幾平方公尺?視為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5 款第 2 目之複合用途 建築物。
(A)百分之五;未滿 100 平方公尺
(B)百分之十;未滿 300 平方公尺
(C)百分之十五;未滿 500 平方公尺
(D)百分之二十;未滿 1000 平方公尺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四、依本基準之規定視為複合用途建築物,符...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一棟建築物中,有供各類場所第十二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