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屬
於下列何種原則?
(A)平等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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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40), C(12), D(3150), E(0) #1219010
統計: A(40), B(40), C(12), D(3150), E(0) #1219010
詳解 (共 2 筆)
#3655506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比例原則
A、「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B、「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
C、「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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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1237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不得逾越限度)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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