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金融機構應如何建立名稱檢核之政策及程序?
(A)參考其他金融機構之名
單
(B)依主管機關之規範及公告制裁之對象制定政策及程序
(C)依據風險基
礎法於確認客戶身分時評估其風險並於客戶資料系統中一併註記篩檢情形
(D)依風險基礎法建立,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其高階管理人、實質受
益人或交易對象是否為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恐怖分子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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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158), C(190), D(2822), E(0) #1948686
統計: A(81), B(158), C(190), D(2822), E(0) #1948686
詳解 (共 1 筆)
#4782328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 8 條
金融機構對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二、金融機構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比對與篩檢邏輯、檢核作業之執行程序,以及檢視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三、金融機構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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