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強制性交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B) 16 歲在我國是屬於「無責任能力」者
(C)在我國強制治療是屬於刑罰中的「從刑」
(D)兇手獲判無罪,但卻需強制接受治療,這是基於「一般預防」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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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1), B(92), C(285), D(501), E(0) #712401
統計: A(2431), B(92), C(285), D(501), E(0) #712401
詳解 (共 10 筆)
#1006995
告訴乃論罪就是指可以私下和解的罪,例如傷害罪,過失傷害罪,妨礙自由罪
非告訴自然就是不能私下的瞜,絕大多數都是不能私下和解的,例如殺人、竊盜、"強暴性侵"
本題問強暴,自然是不能私下和解摟,不然宗瑞哥可能就不用坐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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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373
預防理論可以分為「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兩大面向,
一般預防的「一般」是指「大眾」;例如減少台灣犯罪率
特別預防的「特別」(special)是指「個別犯罪人」;例如防止李宗瑞在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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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你不懂這些 也不可能選D阿。
你被懷疑強暴隔壁女生,訴訟一年後發現抓錯人了,法院宣判你無罪。 然後你還需要被強制接受治療??? 這簡直違反邏輯阿,怎麼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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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776
(C)是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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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906
3F的解答讓我有點困惑...所以我去求助了谷哥一下...自己稍微整理一下
告訴乃論:指的是某一些刑事案件中,必須要有被害者的告訴,才會追究被告的罪責,也就是不告不理。
依題旨,用個簡單的例子來講:
●告訴乃論罪,未經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不能提起公訴。
●告訴乃論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告訴權人得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告訴權人得撤回告訴。
(例如我跟我女友吵架,她僅是打我一巴掌,我女友就會被檢察官起訴?除非我提出傷害罪的告訴應該比較合理)
非告訴乃論: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
非告訴乃論: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
(換言之,今天若是我把女友砍死,我女友都已經死了?有辦法對我 提出告訴?這時候檢警若發現我女友屍體,是不是就有主動調查的義務了?還是裝作沒這回事?)
依題旨,用個簡單的例子來講:
強制性交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如果今天的受害人是有精神、心智缺陷之人,被強制性交,但她都已經是這樣的狀態下,能夠辨識自己遭受不法侵害?更能夠提出自訴?
如果今天的受害人是有精神、心智缺陷之人,被強制性交,但她都已經是這樣的狀態下,能夠辨識自己遭受不法侵害?更能夠提出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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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純屬個人看法,不負任何責任。
有錯誤請包容、再請專業人士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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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7986
11F
沒收、追徵追繳105年後已非從刑,已獨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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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259
從刑:沒收,褫奪公權,追徵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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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050
有關預防理論 有人能幫忙解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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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5603
(B)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C)強制治療為保安處分 /從刑為褫奪公權
(D)
1.一般預防
刑罰的目的在於嚇阻一般社會大眾,使其不敢從事犯罪行為。
2.特別預防
強調要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須針對已經犯罪的行為人進行矯治。因此刑罰並非以嚇阻一般社會大眾為目的,而是著重在犯罪人的矯治與威嚇,使之不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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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547
D我記得我寫過一題申論題
保安處分是基於預防行為人之特殊危險性之司法處分.........
不過我還是不懂為何D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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