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有關違序案件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機關對於屬警察機關處分權限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
(B)受訊問人拒絕在筆錄簽名時,得強制為之
(C)違序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警察人員的書面報告,得為證據
(D)違序嫌疑人如未依通知親自到場,得處以罰鍰
統計: A(329), B(27), C(2029), D(213), E(0) #2310429
詳解 (共 3 筆)
(A)警察機關對於屬警察機關處分權限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
限於處1500元以下罰鍰、申誡的輕微案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4 條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宣告罰)為限。
https://yamol.tw/searchitem.php?selectmod=0&itemid=654615
(B)受訊問人拒絕在筆錄簽名時,得強制為之
不得強制為之,並將其拒絕之事由記載於筆錄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29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29 條
I. 筆錄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刪、更改或附記者,應由製作人及受訊問人在其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刪除處應留存原字跡,並於眉欄處記明其字數。製作後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II. 筆錄經受訊問人認明無誤後,應令受訊問人於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再於其次行由訊問人、記錄人及通譯等依序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III. 筆錄有2頁以上者,應立即裝訂,並由製作人及受訊問人當場於騎縫處加蓋印章或按指印。
IV. 受訊問人如拒絕在筆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不得強制為之。但應將其拒絕之事實或理由附記於筆錄。
V(C)違序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警察人員的書面報告,得為證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30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30 條
I. 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II. 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
III. 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D)違序嫌疑人如未依通知親自到場,得處以罰鍰
得逕行裁處之。
得逕行處分(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8 條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D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