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事業聯合行 為之許可,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多久內為決定?
(A) 3 個月
(B) 6 個月
(C) 9 個月
(D) 12 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79), B(343), C(5), D(12), E(0) #1036153

詳解 (共 2 筆)

#2460022
第十五條  (聯合行為之禁止、例外許...
(共 3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3550847

第 15 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

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01428
未解鎖
第 15 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
(共 3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