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第 27 條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40.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