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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_新進人員甄試_一般人員(保險組)、產險簽署人員、壽險簽署人員:保險學概要及保險法概要#57837 | 科目: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_新進人員甄試_一般人員(保險組)、產險簽署人員、壽險簽署人員:保險學概要及保險法概要#57837

年份:105年

科目: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40.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在複保險的情況下,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或意圖不當得 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之效力為何?
(A)失效
(B)停效
(C)解除
(D)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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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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