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因配合機關裁撤,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得最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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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公務員 幼兒園下 (2015/12/31)
第 8 條 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
員,除屆齡退休者外,得最高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已達屆
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加發之經費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下列職務之一者,應由再任
機關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
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一、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二、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
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任職於...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