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小明畢業後在新店地政事務所上班,當遇到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
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參考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宜參採?
(A)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
(B)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而尚未登記完畢者,應即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
破產或清算登記,並通知登記申請人
(C)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與第三人並已登記完畢者,登記機關應即將無從辦理之事實函復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D)於其他機關依法律規定囑託登記機關為禁止處分之登記,或管理人持法院裁定申請為清算之登記時,不
適用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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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5), C(30), D(160), E(0) #2500440
統計: A(22), B(15), C(30), D(160), E(0) #2500440
詳解 (共 2 筆)
#4908304
第 137 條
申請預告登記,除提出第三十四條各款規定之文件外,應提出登記名義人
同意書。
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
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 138 條
土地總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
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
記明登記之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
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
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而尚未登記完畢者,應
即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並通知登記
申請人。
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與第三人並已登記完畢者,登記機
關應即將無從辦理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但法院或行政執行分
署因債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而囑託辦理查封登記,縱其登記標的
物已移轉登記與第三人,仍應辦理查封登記,並通知該第三人及將移轉登
記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前三項之規定,於其他機關依法律規定囑託登記機關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或管理人持法院裁定申請為清算之登記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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