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憲法第三十八條授權總統行使締結條約權;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應將提..-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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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願成就 ★ 莫忘初衷 大四下 (2013/10/26)
釋字第三二九號 :解釋理由書 總 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 八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故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 體)與其他國家(包括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 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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