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有關審計結果之處理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重大過失等情事,得為再審查
(B)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C)審計機關因再審查之結果,而有變更原決定者,其已發之審核通知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D)審計機關對於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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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483), C(64), D(60), E(0) #2449485
統計: A(56), B(483), C(64), D(60), E(0) #2449485
詳解 (共 4 筆)
#4464358
(A)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重大過失等情事,得為再審查
(審計法 第 27 條)
(C)審計機關因再審查之結果,而有變更原決定者,其已發之審核通知 核准通知 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審計法 第 28 條)
(D)審計機關對於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復 聲請覆核
(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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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5080
第 27 條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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