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某甲死亡時留下遺產一千萬,甲有妻子乙,兒子二人,女兒一人,則請問妻子乙可
分配到多少遺產?
(A)二百五十萬元
(B)五百萬元
(C)一千萬元
(D)遺產只能由兒子
繼承
統計: A(4495), B(1027), C(51), D(10), E(0) #145654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1000 / 4 = 250
** 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無應繼分之規定。
請問這題題目若改為:某甲死亡時留下"資產"
試問其妻乙,是否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先拿走一半500萬後
再參與繼承分配500/4,拿走125萬
最後共得625
如果留下來的是資產(還未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
但乙若沒有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那麼那些資產就會直接變成遺產,乙所得的遺產就是250萬(1000 / 4 = 250)
(然後1000萬就要扣遺產稅...)
若乙行使了,那乙所得到的「遺產」是125萬,但是這個情況是乙毫無婚後資產的狀況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1000死者甲的財產 + 0 配偶乙的財產) / 2 = 500
●遺產: (1000 - 500) / 4 = 125
(乙行使請求權後 獲得的500萬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
若乙婚後有資產300萬,那麼乙所得到的「遺產」就不會是125萬了...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1000死者甲的財產 + 300 配偶乙的財產) / 2 = 650
●遺產: [ 1000 – ( 650 – 300 ) ] / 4 = ( 1000 – 350 ) / 4 = 162.5
(乙行使請求權後 獲得的350萬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
就算改成資產,但若是題目並未明確說出乙有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且並未特別提出乙有多少婚後資產,就當沒行使瞜...
個人覺得應該給10F 全速全進 (*´д`) 最佳解才對...
請參考這個: http://mysuper.com.tw/simple/?t27845.html
或是財政部的資料: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99/5959359905762353927?tagCode=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大法官解釋92-n年.htm#r620
大法官釋字620
大家可能的癥結點應該在這條吧??
不是應該要先給老婆一半嗎= =
不是應該先給老婆一半嗎?為什麼呢?有沒有那位好心人告知一下吧,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