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法院拍賣動產,如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低於底價,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時,應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 但其最高價不足底價之多少比率,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
(A)百分之五十
(B)百分之六十
(C)百分之七十
(D)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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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6), B(103), C(123), D(212), E(0) #845316

詳解 (共 2 筆)

#2292101
強制執行法 第70條拍賣物依前項規定,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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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7386

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預
定拍賣物之底價,並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之。未照納
者,其應買無效。
執行法院定底價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
到場者,不在此限。
拍定,應就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高呼三次後為之。
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如低於底價,或雖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
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為反對之表示時,執行拍賣人應不為拍
定,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但債權人願依所定底價承受者,執行法院
應交債權人承受。
拍賣物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應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但其最高價
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雖未定底價,而其最高價顯不相當者,執行法院
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
返還債務人。
債務人不得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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