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用戶如不需用水時,得申辦停用,停用期間免計基本費,申請復水時,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復水費及申請 停用時當期未結算繳納之費用。經台灣自來水公司依營業章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停止供水之用戶,於停水 原因消滅時,得申請復水。其停水期間二年以下者,申請復水時,除應繳納復水費及前積欠費用外,並應按用水 設備口徑,繳納停水期間多少的基本費?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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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5), B(29), C(5), D(6), E(0) #703905

詳解 (共 2 筆)

#1300301
第 九 條 用戶如不需用水時,得申辦停用,停用期間免計基本費,申請復水時,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復水費及申請停用時當期未結算繳納之費用。 
經本公司依本章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停止供水之用戶,於停水原因消滅時,得申請復水。其停水期間二年以下者,申請復水時,除應繳納復水費及前積欠費用外,並應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停水期間二分之一基本費。 
因前二項停用或停止供水逾二年未復用、用戶新裝外線工程竣工逾二年未啟用之用戶,本公司得註銷其水籍,如再申請用水時,應依新裝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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