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甲於穿越馬路時,因被闖紅燈的乙撞及,造成下半身不遂,則下列損失中何者不得請求乙賠償?
(A)甲住院期間之醫療費用
(B)與甲相依為命之大哥的精神上痛苦
(C)甲出院後之看護費用
(D)甲減少勞動力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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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922), C(80), D(43), E(0) #247419
統計: A(14), B(2922), C(80), D(43), E(0) #247419
詳解 (共 5 筆)
#302458
民法§194(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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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165
民法
第193條
Ⅰ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Ⅱ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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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931
根據台灣民法第195條,當一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重大人格權利時,即使被害人沒有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相當金額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被害人名譽被侵害的時候,也可以請求採取適當的行動來恢復名譽。
該條文第二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權利,不能轉讓或繼承,除非這種請求權已經在契約中被承諾,或者已經起訴。
第三項規定,當一人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的身份權利且情節重大時,前兩項的規定也適用。
這條文的規定擴大了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信用、隱私、貞操等的侵害,以及其他重大的人格權利的侵害。另外,對於身份權利的侵害,如基於親子或夫妻關係的身份權利的侵害,也明確規定了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規定。
所以,如果按照這一條文的規定,與甲相依為命的大哥在甲受傷的情況下,可能不能直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因為他並不直接屬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這些規定的身份。但具體情況還需要參考其他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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