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臨時用水,指申請用水之地點無法提供合法接水證件,或用水性質屬臨時性者。分類如下:
一、建物改建:建築物拆除或重建時之短期用水。
二、工程用水:以建築執照申請之工程用水。
三、違章臨時用水:經前臺灣省政府核准之違章建築用水。
四、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核准之短期用水。
臨時用水之水費除前項第三款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百分之二十外,其餘均按普通用水水價加收百分之五十。
40.臨時用水,係指申請用水之地點無法提供合法接水證件,或用水性質屬臨時性者,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