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
第 四十七 條 供應菸、酒及檳榔予兒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者,處新臺幣一萬 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或經警告仍不改善者,主 管機關得勒令其停業、歇業或移請其事業主管機關吊銷執照。
40.被查獲供應菸、酒及檳榔予兒童者,處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A)三干元以上一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