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汽車違規行為,依同條例第 90 條規定,有 2 個月之舉發期限,依據實務見解,以何時點作為認定之準據?
(A)舉發機關移送處罰(裁決)機關受理時
(B)舉發通知單付郵時
(C)舉發通知單送達受舉發人時
(D)舉發作成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4), B(2), C(32), D(21), E(0) #3310362

詳解 (共 2 筆)

#6212071
最高行政法院11月22日宣示110年度...
(共 57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509403
民國110年10月22日就110年度大字第2號事件舉行言詞辯論,今日(11月22日)宣示裁定,主文為「民國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關於該條所定3個月之舉發期限,就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汽車違規行為,應以處罰機關受理(收到)舉發機關移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3個月之準據。」
ㅤㅤ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0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