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派員接管、勒令 停業清理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銀行受接管期間,自主管機關派員接管之日起為多少日?
(A)九十日
(B)一百八十日
(C)二百七十日
(D)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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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5), B(162), C(819), D(26), E(0) #2254767

詳解 (共 5 筆)

#4201169

Yu Wen Chen

是90日內要派員接管喔~

接管期間就是270日,可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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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2568
第 62 條   銀行因業務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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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1050
資本嚴重不足接管90日
期限未改善270日延長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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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3818
資本嚴重不足,主管機關應自列入之日起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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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8595

參考銀行法



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
虞時,主管機關應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必要時
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負責人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
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
銀行資本等級經列入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自列入之日起九十日內派員
接管。但經主管機關命令限期完成資本重建或限期合併而未依限完成者,
主管機關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派員接管。
前二項接管之程序、接管人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勒令停業之銀行,其清理程序視為公司法之清算。
法院對於銀行破產之聲請,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並徵詢
其關於應否破產之具體意見。



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銀行之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
人行使之。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銀行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責,並得
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因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
條之規定。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於接管處分書送達銀行時,應將銀行業務、財務有關之
一切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接管人,並應將債權、債務有
關之必要事項告知或應其要求為配合接管之必要行為;銀行負責人或職員
對其就有關事項之查詢,不得拒絕答覆或為虛偽陳述。
銀行於受接管期間,不適用民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
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八十二條至第三百十四條及破產
法之規定。
銀行受接管期間,自主管機關派員接管之日起為二百七十日;必要時經主
管機關核准得予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接管人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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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26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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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嚴重不足,主管機關應自列入之日起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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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10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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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2 條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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